相关内容列表:
教育时评:学生的考试权不容剥夺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6-11

  当一个学生经过9年的勤奋苦读之后,正努力调整自己的状态,全方位的复习,精心准备迎考,争取以最好的成绩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进一步深造提高的时候,却突然被告知:“你不能参加考试。”不仅如此,这些被告知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甚至还要承担这样一个名声:是“自愿”放弃考试。如果坚持一定要参加考试,则必须写一份“保证书”,言明“如果自己考试不过关,就不能得到毕业证书”。据报载,像这样“自愿”放弃考试者,今年在广西来宾县某中学的200余名初中毕业生中就有46人。

  学校之所以以种种借口和方法不让这部分学生参加考试,其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因为他们的学习成绩不理想。如果让这些学生全部参加考试,势必将大大地影响到学校的升学率和学科的合格率,进而影响到学校的排名,同时也影响到学校和校长们的“政绩”,因而他们不惜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淘汰部分学生,千方百计地做大“分子”,缩小“分母”,借以提高学校的所谓“形象”和“声誉”。

  9年的“寒窗苦读”,使莘莘学子经历了多少次早出晚归、多少个不眠之夜,付出了多少心血,他们(甚至包括家长)升腾过多少次的希冀与梦想。学校轻描淡写的一句话“不能参加考试”,不仅是对他们多少年勤奋苦读的否定,而且也是对他们自信心和自尊心的极大打击和伤害。这种公开剥夺学生选择学习权利和机会的做法,是在毫不留情地击碎他们的希望和梦想,有可能从此泯灭一个个花季少年的理想与追求。在校长们做出这样的决策时,是否替这些学生考虑过他们的将来?

  一个学生成绩的好与不好,也不完全是学生单方面的责任。不让学生参加考试,等于把学习不好的责任全部推到学生一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只是在此时才感到学生的学习成绩不理想,那么学校在此之前又采取了什么措施去帮助这部分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呢?用到了临考时不让学生参加的方法,只能说明学校对这些学生是极不负责任的。

  参加考试,是学生应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第42条规定:“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些法律条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规定了受教育者应享有的权利,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实际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已有多年,一些学校“一切为了学生”的口号也喊得很响,可一旦到了诸如“中考”、“高考”等涉及学校所谓出“成绩”之时,便暴露出了“应试教育”的本质,种种花样和手段都使了出来。这种只要自己“政绩”和“形象”而置学生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虚假升学率的做法,有悖于实施素质教育必须首先面向全体学生的宗旨,也有悖于教育公平的原则,这和我们所需要的真正的素质教育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