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制度的实施,为每一位校长提供了平等机会,为他们充分发 挥创新能力和才干办好学校创造了有利条件。校长职级的认定不受学 校原级别、规模、类型和性质的限制。只要每一个校长在实施素质教 育中办出水平、特色及质量,不论身在什么类型的学校都可以申报高 的职级。而在市重点中学的校长,因工作成绩平平也可能失去评高职 级的机会。
本市中小学和校长的职级原来采取挂靠行政机关级别的做法,强 化了“官本位”的意识,不利校长流动,缺少竞争激励机制。从1994 年起先后在静安和卢湾区对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进行了探索和试点, 取得了成效。目前本市推行的中小学校长职级,分为“五级十二等”, 即特级校长;一级一等、一级二等校长;二级一等、二级二等、二级 三等、二级四等校长;三级一等、三级二等、三级三等、三级四等校 长;四级一等、四级二等校长。本市有关部门为此制订了评定校长职 级的条件和办法及工资制度,提出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职级晋等晋级的具体要求等。各等级校长应保 持合理的比例,首批校长职级的评定,中小学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校长的比例一般为153.50.5;特级校长一般掌握在一级校长 总数的20%以内。此次推行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市、区、县教 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 学校。同时,本市建立中小学党(总)支部书记与校长职级相应的对 应标准制度。学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