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切实加强学具的整顿、规范工作。学具的研制与使用,应紧密配合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内容要求,要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学具的设计开发,要从教学实际出发,切实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动手能力,启迪学生的创新精神。
     《意见》规定,全国学具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归口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具管理工作由省级教育技术装备行政部门负责,或者在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本地区学具的鉴定、配备、使用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意见》规定,对学具实行鉴定制度。对拟鉴定的学具试用规模应予控制;通过省级鉴定的产品,报教育部备案后,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部级鉴定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进行,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使用。《意见》要求学具的配备和使用应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强行要求学校、学生配备、使用。
     《意见》规定,从2001年秋季开始,学校配备的学具必须是按本意见要求改进并重新鉴定的产品,不得配备未经省、部级鉴定的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