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受侵犯 学生可申诉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9-24
    为有效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教委日前出台了《关于学生申诉的若干暂行意见》。该意见明文规定:中小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该意见规定10种情况下可以申诉,内容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处理申诉时限不超过30天。另外还规定,成都市中小学生申诉制度将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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