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30日13时许,赵某在学校上体育课做垫上前滚翻动作时,没有做好,歪倒在垫子上,致使颈部受伤。住院后,经白求恩医大一院诊断为齿状突骨折、环枢椎半脱位,为七级伤残。赵某及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安达小学予以赔偿。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颈部受伤,被告安达小学负有教育管理不善的主要责任。赵某对应掌握的学习项目掌握不好,应负次要责任。赵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赵某法定代理人对赵某的责任应予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安达小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交通费、卫生床垫费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