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出,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发展迅速,办学也逐渐规范。但是,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组织和个人竞相开展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所谓“评优”、“评奖”活动,不少活动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公平竞争,助长了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干扰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正常办学秩序,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办学机构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加强自身建设上。
教育部指出,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在举办的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各类评比活动应一律停止,已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对这类评比活动不应进行宣传报道。今后,一般不举办全国性的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从严审查批准。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参评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