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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评:从“教育券”说政府教育义务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6-26

  日前,浙江省长兴县教委作出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给所有到湖州清泉武术学校就读小学、初中的本县义务教育对象发放“教育券”,学生凭券入学,每学期可减免500元杂费,这笔钱由县教委直接向学校支付。政府为何要出这笔钱?用该县教委主任的话说,是因为清泉武校承担了一部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义务。

  由政府向不在本地区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对象支付部分费用,它向我们所传达的意义不仅仅是在于支持了这部分学生的读书学习,更重要的是我们看到了作为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是政府承担对每个少年儿童教育义务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我国实施的是以全民性、普及性、平等性为基本特征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这就是说,只要是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上,具备中国公民资格的任何人,应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地域,不受任何限制地享有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每个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让每个少年儿童依法接受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和家长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应尽的义务,而且是法定的义务。

  在政府对义务教育法定义务的履行中,既有像长兴县那样做得比较好的,能够正确地认识政府的“义务”,很好地履行政府的“义务”,把搞好本地的义务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千方百计地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了一方孩子都能享受到他们应该享受的受教育权利。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对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体缺乏足够的、清醒的认识,总是强调这样那样的困难,有的甚至把实施义务教育当作是“包袱”,有的要求学校改制或出售,以减少政府对教育的支出;有的将政府应尽的“义务”强行转嫁到学生家长身上,也有的只是重视在口头上,口惠而实不至。

  我们已经进入了21世纪,未来的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早已付诸实施,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义务教育这一关系到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奠基工程必须得到巩固和加强。因此,作为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政府对义务教育应尽的义务、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这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朝着既定宏伟目标迈进的根本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