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闭幕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朱镕基总理明确指出,“举办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如此,我国也应当这样做。”可见,义务教育的“义务”二字首先是对政府而言的。
众所周知,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义务”首先表现在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上。在我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投入的不平衡,当城市和东部富裕农村地区实现“普九”时,中西部农村地区及“老、少、边、穷”等地区却因自然条件恶劣、政府财政困难、吸收民间资金能力弱等原因,使义务教育处于人、财、物全面匿乏的窘境,即使是已经实现“普九”目标的地区,不少地方工作基础仍然脆弱、质量偏低,相当多的学校缺乏基本教学活动所需最低程度的师资和设施,众多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贫困而失学或辍学。
为解决这些问题,此次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已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今年开始,要对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逐步实行由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要通过提供奖学金、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还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中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问题,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政府对承担举办义务教育这一责任又一次做出了庄重的承诺。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大大增强,中央和地方财政状况的不断好转,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责任已经明确,如何贯彻落实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了。如今,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标语随处可见。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重要性已得到了全社会的一致认同。但这种重视不能仅停留在宣传口号上。现在,一些地方一方面大张旗鼓地搞“普六”“普九”的验收、庆功活动,另一方面,适龄儿童辍学现象却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官员除了在“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这一点上执行得不遗余力外,其它方面是否尽到了责任就不太好说了。对家长没有依法尽义务可以把他们送上法庭,那么,如果地方官员没有尽到义务该怎么办?前不久,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笔者以为,如果能像特大安全事故这样,也制定个对没有认真屡行义务教育责任的地方官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有关规定,效果一定会好得多。
当然,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在政府主办的同时,我们仍然希望“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活动等越来越多,让孩子们不仅有学上,而且要上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