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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发放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5-16

     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记者 尹鸿祝)今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再由乡镇负责发放,而改由县集中管理,统一发放,从而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再拖欠。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各地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同时,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解决财力困难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并实行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级不留用,全部补助到县,并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自身保障力度大的县用于工资发放。 对过去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清理,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据悉,在此之前,许多地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一直由乡镇负责发放,由于乡镇财力有限和其它原因,往往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通知还强调, 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