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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判决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1-10

  半个月前,几百名北大学生在北京市海淀法院鼓掌欢呼,庆祝原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一审胜诉。1月6日,来自全国近20所高校的50余名法学专家,在探讨这起中国首例学位诉讼案时,却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质疑。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举办的这次研讨会上,从各地专程赶来的专家及国务院、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有关领导,进行了8个小时的激烈探讨。许多专家认为,尽管学生告赢母校在司法建设上令人鼓舞,尽管现行法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亟待改进,但法院判决仍应依据现行法律。

  

海淀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海淀法院于去年7月受理了刘燕文状告母校一案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武汉大学教授陈抗生则认为,海淀法院受理此案是违法办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争议。而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范围则包括“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北大学位诉讼案内容涉及面广,影响大。就算法院受理,也应遵循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法条,由高一级法院,而不是由海淀法院受理。第三,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逾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年,而刘显然超过了一年。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刘国权认为,也许现行的法律是有缺陷的,但应通过法律程序去修改,在它没有修改之前,司法机关不应超越法律的范围办案。

  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说,法院受理此案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是值得肯定的,但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就值得商榷了,因为其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在涉及学校证书发放的问题上,此次的司法介入提前并且过泛化了。法律的进步需要突破,但过早、过激地在案件判理上进行突破是不恰当的。不能为了同情和保护学生而忽略了对现行法律的尊重。

  但也有些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皮纯协认为,刘一案首先应谋求行政复议,在复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是可以的。法院受理符合法律发展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认为,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都应该最终有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这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刘来说,在其行政领域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救济途径,还不开辟司法的救济途径,他该怎么办?现行法律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有些条文表述也界定模糊。在对条文能解释得通的条件下,法院向公民实施司法救济应视为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善意保护。特别是公民在面对一个强大组织的情况下,应该有一个说理的地方。沈阳师范学院教授张维平则认为,法院介入教育纠纷是一种积极和进步的表现,推进了依法治教的进程,也有利于学校领导重视法律。

  

司法介入侵犯了学术自由吗

  此案一审判决北大应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刘燕文博士毕业证书,并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我国司法机关与学校的学位授予制度进行了首次交锋。对此,有人鼓掌有人担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在此案中法院在做它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人民的权利是很重要的,但对学术论断,司法最好不介入。学术评价应该是高校自主决定的。法院判决要更改学术委员会得出的学术判断,不仅妨碍了高校自主权,也是对学术自由的不尊重。哪怕是法院请的专家,也不能代替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判断。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则持相反观点。劳认为,此次司法的介入是有限度的,并未侵犯学术自由。学校在授予学生学位问题上的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因为涉及学生利益,这种自由应该是受监督的。法院只是行使了其法律监督的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胡锦光认为,此次法院只是对授予学位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判断,并未对刘的学术水平进行判断,应该说没有侵犯到学术自由。

  

是外行领导了内行吗

  刘的博士论文在答辩委员会和系学术分委员会均获通过,而在校学术委员会却卡了壳。一般来说,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系学术分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是由校各领域著名专家组成。此案中暴露出的一个问题很令人深思,那就是外行领导了内行吗?

  中国社科院教授文学国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凭什么否定了专家的意见,如果说有权否定,也应说出理由。

  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是否是外行领导内行,要看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常程序。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就是说,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学校学位委员会是有审查资格的,这个权力是法律认可的,那就要尊重法律。

  也有教授认为,内行与外行其实都是相对的,就算是本系的教授,也只在他主攻的领域有权威。但这并不是说,他就不能指导和审查别人。科学的领域都是相通的,大家看重的是他对科学的把握和判断能力。就像有权审查并通过法律的人大代表并不都是法学专家一样。在这个意义上,不存在外行领导内行的问题。

  

学校里的规定是违法的吗

  此案一出,对许多高校的震动都很大。高校领导普遍担心,学校定的“土政策”是否违法,是否会在面临诉讼时被法院否定。

  对此,陈抗生教授说,由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培养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负责解释。也就是说,学校制定的规定是否违法,应由国家教育部负责,而不是由法院判决。

  张维平教授则认为,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应考虑是否符合教育法的精神,是否与教育的发展相一致。我国教育的发展趋势给学校的自主权显然是要加强而不是相反。那么,法院对于学校的规定应该在符合法律精神的条件下予以尊重。

  

如何保障学生的权益

  北大的两位在校学生出庭做刘的代理人,这两位学生和刘在北大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包括媒体和社会也是一片欢呼声。个人相对于组织,学生相对于学校,从来都是弱势群体。在以前,学生想告倒学校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事。而这次,弱势群体通过法律而不是依靠强势群体的自律或恩赐取得了胜利,许多人认为是法律的一种胜利。

  杨建顺教授认为,刘一直在为他的事奔走呼号,却没有得到结果。学校在这方面表现得过于傲慢了。个人在面对一个强大的组织时,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在立法上,甚至在法院的判决上侧重于对弱者的保护,不仅仅是同情,还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正义、良知和进步,是符合法的精神的。文学国和张维平教授也同时认为,在程序上应给学生一个申诉机制,否则他的利益如何能受到保护。

  但是,湛中乐教授却尖锐地指出,感情左右了法院的判断,保护弱势群体的善良超过了对法律的尊重。湛教授说,从感情上说,我也很同情这个学生,但法院要依法,而不是依理,依情。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办公室主任谭晓玉认为,由于教育纠纷不断,司法介入是必须的。但要依法介入。而事实上司法机关在介入时常常有偏见,容易从同情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

  

学位评定委员有权弃权吗

  北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刘的博士论文审查时,以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结果决定了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理由是赞成数未过半。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反对数也未过半,不应据此得出不授予学位的结论。在研讨中,多数专家认为应以赞成数是否过半来评定。如果必须考虑到反对票,就涉及到弃权的问题。由于弃权票的存在,赞成或反对都很可能无法过半。针对弃权问题,专家们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皮纯协教授认为法律应规定不能弃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如果可以投弃权票,那就很难通过什么决议。劳凯声教授也认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不是普通的权力,从负责的角度看,委员不能放弃说是或否的权力,弃权应视为放弃了这种神圣的权力。

  但同时也有教授认为,在无法得出是或否的意见时,弃权也代表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胡锦光教授则说,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投弃权票的情况下,无法剥夺委员的弃权权。为了避免无限期的投票,也为了维护法的精神,应仅以赞成数是否过半来决定。

  

司法阳光照耀到科学殿堂了吗

  刘与北大的学位纠纷一审以学生胜诉,学校败诉告终。网上有评论说“司法的阳光终于照耀到了科学的殿堂。”

  而湛中乐教授得出的结论却恰恰相反。《学位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授予博士学位。湛教授认为校学位委员会对刘论文的评价是不合格,此为最终评价,法院却要求更改,司法的阳光在这里给人们造成了偏差和误导。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秦惠民说,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是法律赋予学校的权力。这权力是否合理应另当别论,但现在中国首先应强调的是依法办事,而不是挑法的毛病,从而不依法。世上没有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但司法审判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司法机关只应审查学校颁发证书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而不应去判定应该颁发哪种证书,更别说像此案直接判决颁发毕业证书了。

  也有教授认为学校授予学历证书,是受教育者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完成学业就应授予。在这个意义上说,海淀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而是否授予博士学位是对学术水平的评价,法院的判决也是谨慎的。张维平教授说,现行的许多法律都是滞后的,法院可以以发展的眼光来判案,而不是拘泥于条文。

  同时还有许多教授对法庭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作出不授予刘博士学位之前通知他,并给予其申诉的权利。胡锦光教授说,在得出结论之前就先预计到结论并通知当事人,在操作上难以达到。

  在研讨中,许多专家还谈到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备,可操作性差,相互之间矛盾的地方也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申诉程序和仲裁组织。包括此案,双方当事人在希望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常常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文,或者条文表述模糊,这也给此案的公正判决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专家们呼吁应加快法制建设的步骤,“让司法的阳光能真正照耀到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