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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徽籍免谈”?“招聘歧视”再思考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5-09

     据某媒体5月8日报道:深圳一家职业介绍所日前在招工广告中直接打出“河南安徽籍免谈”的条款;成都一大学生因觉个矮受歧视怒告招聘方银行一案,也于日前开庭。近年来,招聘用工中的异常现象乃至种种歧视行为已引起众多非议,人们渴望法律能对此种行径早日彻底廓清,给出明确的司法评判和界定。

     从现实许多人的思维角度和道德评判标准出发,如今企业“招聘歧视”的现象确实大量存在,但如何给这一类“歧视”定性,笔者认为在舆论导向上不宜过于简单、武断。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体甚至应提醒人们:由计划经济年代延续过来的某些思维方式和是非标准应当更新。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在商品经济环境下其基本的行为特征都是等价有偿、自主交易。例如,到商场购物,究竟是买这个品牌的电冰箱还是买那个型号的电视机,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而选择的过程本身就意味着对未被选择商品的某种“歧视”。

     同样,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首先是组合、配置各种资源的过程,而随着市场的变化,配置资源的思路必然也会发生改变。员工无疑是资源的一部分,企业对员工招聘设定这样那样的标准,本是自身的一种正常需要,并未构成社会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歧视。

     假如说选择员工身高就是“歧视”,那么,高科技企业对求职者教育程度和专业的限定是否已构成“文凭歧视”?某些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或企业主要招收女员工是否构成“性别歧视”?民航业、服装界对“空姐”、服装模特外貌的选择是否构成“相貌歧视”?如此说来,“歧视”也就随处可见了。

     诚然,某些企业在设定员工招聘标准时,确实存在明显的偏差和误区,例如过分强调身高、外貌等等。问题在于,市场是企业经营思想和经营业绩最权威的评判者。过高的选人标准,可能致使其招收不到员工或者不适当地提高人力成本;在员工招聘标准上思路存在的偏差,必然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反映出来,甚至受到市场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然会修正自己的选人思路和招聘标准。“歧视”是对“平等”的违背和亵渎,而人们呼唤平等、维护平等必定站在一定的立场和角度,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就业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这一般是对法律而言,对政府而言,对整个社会而言。假如把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和维护不加条件地诉诸某一个具体的企业,则大错特错了!